最早载入法典于1971年12月15日的美国《权利法案》第九条修正案,本宪法中列举的某些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轻视其他由人民所保留的权利。
社会治理法治化作为一种治理方式,要求以法律制度来对社会活动进行规范和调整,通过立法、执法、守法、司法等一系列法治运行环节构建和维系公平、有序、稳定、规范的社会状态。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要求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使社会管理不再局限于政府职能,社会管理的主体由单一政府主体扩大为党委、政府、社会和公众的多元主体。
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能促进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建设的结果能倒逼法治政府建设,二者具有相互作用。(20)法治社会建设作为一种多元动力机制可以促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为此,社会治理需要系统性地开展,动员各方力量、针对各类社会事务,创新各种机制,运用不同方式,在多层次、多领域展开依法治理。随着社会治理事务不断发展和集中,已逐步形成一个相对稳定、范围确定的治理领域,各类社会事务都具有直接关系广大公民社会生活安定的共性,社会治理法治化就是要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对社会治理活动加以全面规范。社会组织及公民的自治管理关系首先表现为基层民主管理关系。
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晚于法治政府建设,前者充分吸收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有益经验,发展了法治政府建设的理论,也弥补了单一法治政府建设的不足,是当代中国依法进行社会建设的客观需求。由于社会治理内容的复杂性和治理方法的多元性,社会治理法律规范并不能简单归为某一传统的部门法。例如我们可以对《中国共产党》章程,编辑于不同时期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28]2012年底中共中央颁布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29]的编排体系进行一个比较。
我们有人民的国会,有党的国会,党的国会就是党的代表大会。例如,德国基本法第21条第1款第2句规定,(政党)的建立是自由的。此时,国家将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控制党内治理活动的权力,党内与国家治理秩序之间的界限也将极大模糊化。[22] 例如1956年,毛泽东提到:是否可以依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设党的常任代表。
而且两者都是首先规定中央层面的组织机关再规定下级机关,反映出中央机关对两种共同体都非常重要。[28]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室,中共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1978-1996)》,法律出版社:2009年9月第2版。
2、政党内部治理活动已经在政治现实中构成了国家治理的组成部分 在宪法框架内活动的政党,其主要活动目标就是利用宪法规定的程序,尤其是选举程序,获得国家权力,从而推广本党的意识形态和实现本党的政治利益。因此,对党员权利处分的区别对待将是一个程度问题,越接近政治权利、对政党的政治领导能力影响越大,政党领导机关的处分权力就越大。出于对这些历史悲剧的反思,在二战结束后,在这两个国家的宪法中都对政党问题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开创了在资本主义宪政民主国家中,政党地位宪法化的先河,并迅速扩大到世界其它国家的宪法立法实践中。实践中也的确有许多国家的宪法文本在肯定政党的宪法地位的同时,又规定了取缔违宪政党的程序。
在2007年以前,党内法规体系的划分基本上都是按照党章的规定展开,而党章本身具有比较强的纵向组织法的色彩,即对整个党的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从党员到中央组织,再从中央组织到地方和基层进行构建后,然后再以纪律检查机关保证这种民主集中制运作的有效性,其体系建构的主要目标在于上下畅通和团结有力,而不在于不同机关之间的权力划分,更不在于事项处理的专业化,其后果自然是领导权力过大、党内活动缺乏制约,易于造成权力滥用甚至腐败的问题。在这些学术讨论中,一个焦点问题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正式法律之间的关系。至于党内法规一词亦只出现在党章中两次,而且都规定在第四十四条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任务的规定中。程迈,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此时,为了兑现宪法对人民主权、保护公民政治权利的承诺,人们已经有更强烈的理由支持将党内治理秩序国家化,承认党内活动是正式的国家政治活动的组成部分,以更好地兑现各种宪法承诺。Initial Research on the nationalization of the inner-governanc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bstract: Judging from the ideal of regarding the people as a whole, and the consideration to protecting the autonomy of the political parties, the classic constitutionalist thoughts is against the nationalization of the inner-governance of the political parties. In the democratic government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 based on the general theoretical consideration and facing the political and legal realities, the inner-governance of the CPC should be nationalized. The current inner-governance of the CPC has to a large degree nationalized, while its development level lags behind the state government.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goals of nationalization of the inner-governance of the CPC, the party and the state institutions should be separated to maintain the political foundation of the CPC,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s on power mechanism should be curtailed to enhance the political leading capability of the CPC, and the various rights of the party members should be differentiated according to their relevance to the inner-governance of the CPC, the principle of the rule of law should be taken advantage of to advance the parallel development of the peoples democracy and the partys democracy. Key words: party state, inner-governance of the party, partys democracy, rights of the party members, political leading capability of the party. 注释: [1] 例如参见:孙才华,方世荣: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相互作用,《湖北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第5-9页。
[23] 2012 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也规定要建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文件相衔接的备案审查机制。[20]这种直接在国家正式生活领域的产生影响的党内决策,甚至会及于公民的一些重要的宪法权利,其中最引人关注的现象就是对党员采取的各种双规措施。
[22]在近年来采取的各种扩大党内民主的措施中,各级党委实际上是在向人大、向行政机关学习,实际上是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在带动党章规定的党内民主。[25] 有关全国人大的立法权限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最后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二)(三)项,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见第六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有关地方各级人大的立法权限见第九十九条,有关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规定见第一百条。[5]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版,第128页 [6] 有关整体人民观的讨论,参见:程迈:德国联邦议院党团法律制度研究,《德国研究》2014年第4期,第9-10页。曹秋龙:论党内法规与宪法法律的关系,《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第32-37页。此时对党内治理秩序不可以简单施加正式国家政治过程中的开放、多元与平等的要求。(二)支持党内治理秩序国家化的一般理由 1、监督政党履行其宪法义务 如前所述,宪法承认政党宪法地位、保护政党自治自由的一个背景考虑,是希望其发挥出制宪者期待的特定政治功能,因此反过来说,如果政党的纲领或者活动违背了这种期待,政党非但不应获得宪法对政治自治的承认与保护,反而有可能受到宪法的惩罚,例如被取缔。
这进一步反映出,如果以国家立法制度作为判断标准的话,党内立法制度相对国家立法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制度建设,以充分实现有法可依。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体系中,党的宪法执政党地位的确立,在保证了政治稳定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限制政治参与的渠道。
例如在这些政党对本党国家领导人候选人的决定,已经基本上能够决定正式的国家领导人人选。但是这种国家家化更多的是党基于革命党传统的影响,是其在执政过程中党国紧密联系实践的产物,有可能民主法治国家的原则上还有着深入发展的空间。
例如《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党内法规的冲突解决机制,它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同中央党内法规存在抵触时,中央有权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但是中央的撤销权如何在中共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间分配,当中央不行使撤销权时,其它非中央层面上的党内组织是否可以启动申请撤销程序,撤销的标准又是什么,《党内法规制定条例》都没有做出规定。此时党内治理过程中的各种政治博弈和对话,相对于正式的国家政治生活,例如行政机关首脑选举或者议会立法活动,反而更具有实质的政治博弈意义。
这里的群众,显然是指党外群众。再如,普通党员对自己的言论自由受到政党领导机关的限制不满时,可以索性退党,加入其它意识形态和政治纲领更符合自身要求的政党,或者索性独立组建政党。党内决策虽然具有了正式的国家法律地位,但是其作用对象要限于党内事务,就像在我国,地方性法规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但是其作用范围只限于地方一样。首先,无论在何种具体的政党制度体制下,政党都需要植根于社会、来自于人民,它的权威都来自于人民对其政治纲领和组织活动能力的信任。
[17]在这种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和政治制度中,受党直接领导,或者说加入到党的内部治理秩序中的那部分人民,实际上是真正能够活跃地影响国家政治活动的人民,是代表整体人民发声的部分人民(12)社会治理法要对这种服务关系进行调整,使政府的服务职责、履行方式以及社会公众的受益结果法律制度化,形成双方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是匈牙利经济学家卡尔·波朗尼提出的互惠、再分配和市场交换三种社会整合模式之一。四中全会《决定》在第五部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全面提出了法治社会建设的整体内容,细化了社会治理体制运行的要求,并强调要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但社会公众的守法意识不是自生自长的,也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形成的,而是需要国家长期通过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加以积极培育,这包括:完善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度,建立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和律师以案释法制度,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等等。社会治理离不开必要的管理,政府一方面要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参与社会治理活动,另一方面也必须就具体的社会事务对社会成员实施必要的管理,如在社会治安、互联网管理等社会事务上,政府仍须运用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对特定对象实施管理,以维护必要的社会公共秩序,由此形成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的管理关系。
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法的有效遵守与社会成员的法治观念成正比,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愈强,自律水平愈高,法的实施便愈有保障。3.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又一核心环节。关键词:法治社会/战略/社会治理/法治化 标题注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项目(16ZZD019)。
民主管理是在平等基础上通过讨论协商、投票表决等民主形式决定有关事项。⑨在现代治理体系中,政府治理离不开社会的有效参与和配合,而社会治理也需要政府来提供基本的制度框架,政府与社会呈现出越来越多的良性互动与合作。
(16)参见江必新:《法治社会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54页。法治社会与道德社会融通建设可以从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社会领域以及家庭生活领域全面展开,形成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相融通的建设机制:(1)在政治领域,要把一些良好的政治道德要求上升为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以法的明确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来推动政治道德建设。
法治社会积极培育社会主体的自治能力,充分发挥社会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原来由政府提供的一些公共服务将被其他社会主体分担,政府的部分社会管理职能也将转变为社会自我管理。这是对管理关系、服务关系等其他社会治理关系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